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更新时间:2018-05-16 09:37:00 围观:1232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教考〔2018〕4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精神,省教育厅对我省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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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坚持自主选择,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个性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高校科学选拔学生,坚持科学规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考试实施
1.选考科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
2.考试对象。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高三学生和社会人员。考生在报考前须获得相应科目的学考合格及以上等级。
3.报考办法。
考生要根据本人兴趣特长,结合拟报考高校及专业要求自主确定选考科目。实行网上报名,每生限选考3科,每科最多报考2次,成绩2年有效。
4.考试安排。
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1月和6月,1月选考与学考同期进行,6月选考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选考各科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考点统一设置在标准化考点,考试组织管理按高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成绩评定
1.成绩呈现。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等 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赋 分 | 100 | 97 | 94 | 91 | 88 | 85 | 82 | 79 | 76 | 73 |
人数比例(%)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7 | 7 |
等 级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赋 分 | 70 | 67 | 64 | 61 | 58 | 55 | 52 | 49 | 46 | 43 | 40 |
人数比例(%) | 7 | 7 | 7 | 7 | 6 | 5 | 4 | 3 | 2 | 1 | 1 |
2.等级划定。
以各科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数量确定为6.5万,当物理选考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6.5万时,以6.5万为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当其他科目出现类似情况,参照物理办法建立并执行保障机制。
3.成绩使用。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20年1月进行首次考试。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