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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试办综合高中班的指导意见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更新时间:2018-09-05 11:23:15 围观:530

苏教职〔2018〕19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27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攻坚计划(2018-2020)的通知》(苏教基〔2018〕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省试点举办综合高中班。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站稳人民立场,尊重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办学形式,扩大优质资源供给,丰富拓展学生成长路径,让初中毕业生拥有更多自主选择升学的机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二、实施原则

1.因地制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综合发展水平,结合地方教育发展环境和产业发展需求,自主确定综合高中班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本地区综合高中班办学实施方案,合理配置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探索办学特色。

2.以生为本。坚持把促进学生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每一名学生的成长,加强生涯规划教育,结合学生特长和个人意愿进行科学引导,倡导“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理念,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

3.试点先行。在充分调研论证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基础上,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确定综合高中班试点学校、办学规模,明确试点周期和工作任务,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发展体制机制,制定长远规划,指导本地区综合高中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1.选择实施主体。各地应选择具备条件并有意愿的高中阶段学校承担综合高中班试点任务,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均可举办综合高中班,每个班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5人。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实际统筹制定综合高中班规划,确定举办学校和招生计划。

2.完善招生政策。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综合高中招生列入高中阶段招生计划,按照学生填报志愿与投档分数线进行录取。综合高中班招生对象为本省参加当年中招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区域与本地区普通高中一致,不得跨区域招生,学制为三年。

3.做好普职分流。综合高中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实行分流,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学生可以选择继续学习普通高中课程,也可选择学习中等职业教育课程。选择普通高中课程且通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毕业生可参加普通高考,选择中职课程且通过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毕业生可以直接就业,也可参加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积极实施高中生涯规划教育,努力提升学生自主选择升学和未来职业的能力。

4.优化课程设置。各市、县(市、区)和学校要统筹规划、周密研究综合高中班课程设置,组织专门力量开发适合综合高中班特点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综合高中班第一学年原则上以开设普通高中课程为主,加强技术类课程的设置与教学,并设置部分选修专业课程。学生分流后,选择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继续学习普通高中课程;选择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习公共基础课程以及相应专业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课程。

5.加强学生管理。综合高中新生入学后原则上全部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学生分流后,上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中职学籍,上普通高中的学生保留普通高中学籍。各地要统筹组织综合高中班的教学管理,根据学生学籍隶属关系,综合高中班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及后勤等工作由学籍所在学校全面负责。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统筹协调与日常事务。各设区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设立专项课题,开展实证研究,为本地区综合高中办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试点学校成立综合高中班教育教学管理团队,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2.政策保障。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障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的正常推进。综合高中班学生按照注册的学生身份执行我省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现行收费及学生奖助学金政策。

3.师资保障。综合高中班教师在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选配,各地要加强综合高中教师培养,根据综合高中班教育教学特点,制定综合高中班教师培养培训计划。

4.经费保障。各设区市应提供综合高中班办学专项经费,并将相关经费优先向试点单位倾斜,对在试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学校、组织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省教育厅

2018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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