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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改革赋予学生选择权宜简便易行

来源:宁波日报  更新时间:2019-04-15 11:00:30 围观:3423

  4月9日,省长袁家军专题调研高考综合改革工作。他专门就学生选择权问题提出:要注重“做减法”,既要赋予学生必要的选择权,又要坚持简便易行,让学生减轻负担、教师减轻压力,让家长缓解焦虑、学校便于管理。这席话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工作和生活中,人们总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选择。对参与选择的个体而言,既可因选择自由获得收益,又要付出时间、经济、心理等成本;对社会而言,既会因选择多样性带来社会收益,又会因选择的复杂性而付出社会成本。可见,只有当选项数量适度时,选择行为的“性价比”才最高。

  教育中为学生提供适当的选项,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培养其选择决策能力和捕捉机会的意识,确立其责任感,对其终身发展是有益的。但学生行使选择权,并不像点菜或点播娱乐节目那样轻松。因为学生选择了学习方向后,还需从事艰辛的学习,最终的成绩也有不可预测性。又由于学生学习的周期长、选择之得失更关乎切身利益,使得学生行使选择权时比较纠结。因此,赋予学生选择权时,要讲究适度。

  高中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基础教育的确要强调个性发展,但也不能不强调全面发展。因此,在选择项目的提供上,不能过分强调满足差异性学习需求,而忽视一些基础性、共性的学习需求。过度强调满足差异性学习需求,不利于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也不利于畅通社会流动通道,进而妨碍社会公平的实现。

  学生拥有选择权,有了更多“抬头看路”的机会,但过量的选择项会耽误“低头拉车”,还可能养成“短促突击”、快学快考快遗忘等不良习惯,进而使得基础教育质量难以保障。其实,在解决学生成长方向的无限可能性与相对有限性的矛盾时,应有更多教育智慧,如培养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本领;如给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成长环境,让学生享受不需“签字画押”的小微选择权等。

  推进新高考改革时,在赋予学生选择权上,不能单纯以选项多寡论优劣,不能为选择而选择搞选项数量攀比。统筹选择项目时,既要照顾学生的选择权,又要照顾教师的选择权;不能扩充了学生某一方面的选择权,而无意识地“剥夺”了其另一方面的选择权;不能热衷于高中教育的选择性,而忽视高考的选拔性。

  因此,在赋予学生选择权上,要体现人文关怀和育人情怀。要多问选择方案能让学生过得更好吗?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幸福感吗?能增强教师的成就感吗?能让家长缓解焦虑吗?能使教育变得更有质量、更公平吗?

  我们在试着驱赶“一考定终身”的时候,切不可让“一选定高考”溜进来。在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时,笔者认为在赋予学生高考科目选择权方面,应调整选择权结构,控量提质:去价值不大的选项;去射幸行为(指以他人的损失而获偶然利益的行为);去焦虑;降低选择的不可变通性,给学生“试选”机会和更多的回旋余地;补上有序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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